陳媽媽是一位勤奮且關心兒子未來的母親,她總是想盡辦法為子女打造一個更美好的人生。
兒子書豪也非常優秀,希望未來有機會到美國就讀研究所。
某天,陳媽媽在網路上看到了一則關於儲蓄險的廣告,她突然覺得這是為兒子規劃未來的一個好方式。於是,她打電話了解更多資訊。
陳媽媽咨詢後,得知一張5年期的分紅儲蓄險,年繳保費3萬美金,約台幣100萬,5年期滿可領回約台幣5 80萬元。
陳媽媽認為,這是可以幫助兒子實現夢想,非常理想的方式。
於是,陳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,兒子書豪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,購買了這張儲蓄險。
她心中想著,等到5年期滿時,兒子領到這筆,正好可以實現出國留學的夢想。
萬萬沒想到,當5年期滿時領回滿期金,陳媽媽收到了國稅局的通知,要求補繳贈與稅



◉原來陳媽媽是要保人,也就是保單所有人,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,所以保單是屬於要保人陳媽媽的財產。
兒子是受益人也就是領錢的人,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,受益人兒子領到的580萬元,滿期當年度才是國稅局認定的贈與年度。
由於滿期金580萬,已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,因此將超出的336萬元,贈與稅率10%,補繳贈與稅33.6萬。還因為漏報贈與,國稅局再開罰一倍,罰款33.6萬。
因為不了解稅法,原本想經過五年後已經賺到80萬的利息,殊不知贈與稅等這他 。
所以應該注意的是:
◉很多人幫子女買多張儲蓄險,就很容易疏忽,而超過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。或者年初已經做過贈與子女的規劃,之後才發現儲蓄險到期,導致金額相加超額的情況。從陳媽媽的例子,我們會發現投保時,除了考量保險商品,還需注意:正確規劃要保人、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係的重要性。
◉贈與稅只討論要保人和受益人間的贈與行為,和被保險人是誰沒有關係。


《解方》
選擇ㄧ投保時,台灣保單時,盡量將要保人和受益人規劃為同一人。
但要留意, 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,子女若無繳費能力,即使要保人規劃為子女,保費自然還是由父母支付,金流仍要控制規劃在每人每年贈與244萬元之內才能免稅。
選擇二投保時,香港保單可以要保人和被保人是同ㄧ人,選擇有更換被保人的險種,以上述的案例在第五年時啟動保單分拆功能,將要保人和被保人合法更換成兒子的名字,就不會產生台灣贈與稅的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