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官員表示,去年報稅時就有一位甲君犯了錯,其申報2017年度綜所稅時,列報房租收入42萬元,其中修繕費35萬元、折舊5萬元,所以租賃所得只有2萬元,但由於沒有提出修繕費支出證明文件,最後國稅局重新以部頒標準計算,核認租賃所得239,400元。
官員表示,這位甲君主張他確有修繕房屋,想用估價單證明,但國稅局認為估價單並非正式的憑證,且估價單並未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,因此不能核認甲君的房屋修繕費支出。
官員表示,可以提出的必損耗及費用,首先是折舊費用,須以房屋成本相關證明文件為主;第二則是裝潢修繕費,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統一發票或收據;第三則是地價稅、房屋稅等相關稅費,須減費繳納證明;第四則是房貸利息,須要檢附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;第五是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,須檢附繳費收據等。
如果無法提供以上單據讓國稅局如實認列,官員表示,國稅局會將整筆收入依據部頒標準,核定所得當中的43%為必要損耗及費用,就剩下57%所得課稅。